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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民事纠纷在我们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我们需要证据来辅佐我们的诉讼请求,证据有多种多样,但有些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有些就不可以,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才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其中就包括发票作为证据,我们就有权质证它,以下我就为您整理一些如何在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仅供您参考。
  
  民事诉讼中质证对方发票:
  
  一、质证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
  
  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
  
  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二、发票的质证
  
  对于发票的质证可以从发票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发票的内容来进行质证。例如:
  
  1、发票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
  
  3、发票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发票是否是本案件的所要的发票
  
  5、发票是否符合本案件的要求等等
  
  要使该发票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该发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
  
  三、民事诉讼证据三性
  
  1、客观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发票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非法的,不完整的发票就不能作为证据,要使该发票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该发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关于这方面的想要了解更详细,欢迎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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