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生子抚养权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一、离婚时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的确定
在离婚之诉中,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二、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婚姻法》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当然前面所说的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正常情况下的同居关系,当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其他异性同居时,就属于特殊的同居关系了。根据一般的经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双方也生育有非婚生育子女的话,法院更加倾向于把子女判给无婚姻的一方。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配偶一方在同居的问题上存在更大的过错,而且有配偶一方往往已有婚生子女,而同居的另一方可能是单身,没有子女的情况。所以正常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父母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上是比较平等的,这种情形与上述的情形还是有所区别的。综上所述,意外生子抚养权不会因为父母的同居关系而有所变化,父母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也不会因为孩子的来临方式有所改变,当父母双方因为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时候,法律对此的规定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都是奔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进行判决的。强调指出,非婚生子女在很多方面会面临现实的一些问题,但是他所拥有的权利是与婚生子女一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老人的遗嘱可以由子女写吗?
老人的遗嘱可以由子女写吗?一、老人的遗嘱可以由子女写吗?老人的遗嘱不可以由子女写,原因是:子女是与继承父母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父母......
·故意伤害罪证据只有己方指认是否合法?
故意伤害罪证据只有己方指认是否合法?故意伤害罪证据只有己方指认是合法的,但是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如果故意伤害罪没钱赔偿怎么办呢
故意伤害罪没钱赔偿怎么办?那么首先我们就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进行了解。什么叫故意伤害罪呢?当被告没钱赔偿时,要怎么办?法院应当怎么办?原告(即受害人)......
·卖二手货会不会侵权商标?
卖二手货会不会侵权商标?不一定侵权商标,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
·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侵犯荣誉权的行为一般有哪些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
·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知识产权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么?1、原始取得。知识产权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识产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方式。对知......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没有法律依据?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没有法律依据?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
·对单位造成名誉权损害如何维权?
对单位造成名誉权损害如何维权?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
·举报偷税漏税经侦大队会立案吗?
举报偷税漏税经侦大队会立案吗?举报偷税漏税经侦大队会立案,一般的举报此种行为的方法有: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
·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