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老百姓到超市买食品的时候,会发现很多商品包装上面有绿色产品标识,这就表示食品是绿色无污染的,可以放心食用。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绿色食品的管理和认证,有关部门出台了管理办法,那么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
  
  第二十六条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
  
  (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
  
  (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绿色食品标志有关收费办法及标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3年1月11日印发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农(绿)字第1号)同时废止。
  
  其中对绿色食品标识的注册、审核、使用和监督做了详细的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申请绿色商品标识要符合一定条件,申请人向当地工作机构提出,经过初步审核后,检测机构会对食品开展全面质量检测,判断其是否真正达到绿色食品要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望权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


·一、分割共有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一、分割共有财产的方法有哪些?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财产的性质,以下述三种方式分割:1、以实质分割方式分割共有财产。对于共......


·一、劳动合同法哺乳期时间如何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哺乳期时间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法哺乳期时间的规定有: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农村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农村高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是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越来越需要缩短交通距离促进各地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这时候就需要牺......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子归谁?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子归谁?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即《婚姻法......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法院依法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往往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进行界定的时候是很困难的。公民认为自己就是在依法行使......


·公民立遗嘱需要公证吗?遗嘱是否需要公证
      公民立遗嘱需要公证吗?遗嘱是否需要公证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五种订立遗嘱的方式,若公民需要订立遗嘱的话,可以选择恰当的方式来书写遗嘱,但此时也......


·注册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核准
      注册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核准一、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哪些近亲不能结婚 不能近亲结婚的范围是什么
      一、哪些近亲不能结婚1、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能结婚。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


·铁矿石购销合同范文
      铁矿石购销合同范文生产钢铁的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铁矿石,因此就需要从矿场购买,而此时双方之间是必须要签订一份铁矿石购销合同。那么铁矿石购销......


·车辆未投交强险有什么后果
      车辆未投交强险有什么后果按照我国的规定,在购买机动车的时候就必须要同时投保交强险,否则被交警发现可以对机动车进行扣留,并且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