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基本规定
(1)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2)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3)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二、具体规定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少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3)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4)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5)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6)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7)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8)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首先您需要知道的是,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是一个法律上的规定,有着基本的规定也就是通用规定,以及具体的规定,其次就是当事人有的时候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清楚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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