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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多长时间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是需要经过专业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认定确实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此时因为具有逃逸情节,那对肇事者的处罚自然也就要重一些。具体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多长时间?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进行了解。
  
  一、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多长时间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定罪标准也只能如此。这样,以同一标准来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对其打击是不力的。因此,不仅要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还要降低其定罪标准,“致人轻伤”即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即为轻伤,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对人们生命的漠视、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带来的威胁比伤害犯罪严重得多。与此同时,还应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不利于惩治交通肇事逃逸这种恶性犯罪。
  二、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受害人
  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一种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危害性极强的行为,既为伦理道德所排斥,又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保险公司亦普遍通过设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方式对此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裁判机关援引保险法十八条之规定,即保险人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而判决该条款无效,这种因保险人的轻微过错而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违法行为人获得巨大利益的做法客观上起到了对肇事逃逸行为的保护和纵容的效果。加之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片面报导,使社会大众误以为肇事逃逸亦可获得保险保障,此类判决与报导已成为该违法行为泛滥的诱因之一,其社会影响是相当恶劣的。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应当从保险法十八条之立法目的实现角度来把握对肇事逃逸等公知公序性质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尺度,从而使裁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如果因为逃逸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即使的救治,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话,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的处罚自然是更重的,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起刑点就是7年有期徒刑,自然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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