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审判与司法鉴定的分离,规范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包括法医、文检、会计、审计、评估、药品、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声像资料和其他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
第三条凡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由其统一对外委托进行鉴定。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各区法院,应指定专门机构代行司法鉴定机构职责,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法律对司法鉴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五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等程序,建立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名册。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区法院按照本办法使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
第七条案件需要鉴定时,由案件承办部门统一移送该院司法鉴定机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司法鉴定技术处,各区法院为所指定的专门机构。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对各区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全市两级法院在受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和管理
第九条自愿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以个人名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进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其入册资格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从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初审入册的鉴定人统一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今后按照本办法在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时,亦依此程序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变更事项需公告的,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从名册中除名。
第十三条进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必须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签订有关协议,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公告费和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自愿退出名册的鉴定人,应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递交书面材料,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备案,并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
三、第三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部门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二)勘验现场,审查材料,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采集有关鉴定资料,决定鉴定方法;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保留个人意见,不在鉴定书上署名;
(四)接受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的委托。
第十六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具有下列义务: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鉴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鉴定结论保密;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十七条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及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具有回避情形的鉴定人,需要回避时,由人民法院决定。
首先就是规定了进行鉴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其次规定了鉴定人名册的建立以及管理,这是为了规范鉴定人资格,最后还明确了鉴定人的权利以及义务。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国家对材料质保金有规定吗
国家对材料质保金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在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其中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一般工程都依据这个比例来执行。如果是全部或部......
·商品期权开户条件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商品期权开户条件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商品房是您都比较熟悉的一个问题。因为在我们的国家里,您购买的房屋一般都是商品房。但是同时商品期权......
·赠与合同公证费用是多少?公证手续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公证费用是多少?公证手续是怎样的?赠与行为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可以使其效力大大增加,对受赠人的权利有所......
·一、离婚归还彩礼条件都?
一、离婚归还彩礼条件都有哪些最高院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
·什么情况诉讼时效中断2023
什么情况诉讼时效中断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
·无效婚姻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多久?
无效婚姻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多久?一、无效婚姻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多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私募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方式有哪些?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实操过程中,PE会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租赁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专利有效期是多久?
我国专利有效期是多久1、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2、专利法......
·家庭冷暴力算不算家暴?
家庭冷暴力算不算家暴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