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

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的方式来维权。我国的民事诉讼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的,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该诉讼。那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 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 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 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 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诉讼时效的终止等都作了具体的说明。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应为知道或应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当天,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应尽快维权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父子关系能断绝吗,怎么断绝父子关系
      一、父子关系是否可以解除?父子关系属于血缘关系,这是不能用法律“断绝”的。所以,在《民法典》中都有关于父子之间有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和继承关系......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手段有哪些?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手段有哪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历来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经常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况。对于......


·大圩回迁房可以购买吗?
      大圩回迁房可以购买吗其实回迁房是可以购房的,只是在购房之前要审查它的产权问题。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


·多大年龄属于童工,雇佣童工会有怎样的处罚?
      虽然我国政府三令五申的禁止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但在现实中仍有童工雇佣现象存在,有些是明知故犯有些则是不知哪一年龄段的劳动者为童工。如果是前者的......


·围墙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围墙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的壮大,承包工程变得越来越多,而围墙工程承包很容易引起争分,无论是哪一方多会感觉到很麻......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到期还会判刑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到期还会判刑吗?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到期是判刑还是释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最终的判决。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


·企业合伙人想退股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股东不同意退股的处理方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75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


·工伤做鉴定需准备些什么材料
      工伤做鉴定需准备些什么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2、申请人正面免冠彩照一张。3、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身份证明资料。4、两份《工伤职工劳动能......


·关于国家赔偿费用列入什么范围
      对于国家法律制度的控制权力应该是通过国家赔偿法能够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效果才会现而易见的,现在看来,也有部分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确实也体现了如......


·自愿变更抚养权协议怎么写
      自愿变更抚养权协议怎么写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写,也可以没有原因,直接写本协议),一切都由孩子父母双方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是什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