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监管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义有哪些?

在生活工作中,很多领域经常需要向监管单位要求证明文件,才能出具报告。监管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需要核实真实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实,核实清楚后才能出具证明文件。刑法关于出具证明文件保障了单位利益,维护了市场稳定。下文详细回答了监管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
  
  
  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义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转让;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3年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前者如资产评估时不评估,验资人员不验资,验证人员不验证、审计人员不审计等等。这种完全的不作为是以过分相信为基础的。过分相信,应有相当的基础,如公司经营作风好、资信能力强等。如果明明知道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资信能力很差,不讲信用而仍不作为甚或收受贿赂的,则不能以过失论,构成犯罪,对之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后者如走马观花,不作全面认真仔细的审查、核实就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其次,必须造成了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失实,是指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重大失实,则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出入,与事实不符,如全部内容失实,重要内容失实等。最后,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造成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给国家、公司、股东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的;造成市场秩序甚至社会严重混乱的;等等。
  
  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至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上文详细回答了监管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根据上文可以知道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负责人员不负责出具了不符合实情的证明文件,导致了严重后果。对于犯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严重犯法的可判拘役。单位出具证明需要核实真实情况才能出具证明,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儿子去世孙子可以继承遗产吗?
      儿子去世孙子可以继承遗产吗?可以。1、这种情况属于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


·企业融资可行性报告是什么
      企业融资可行性报告是什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很多的公司已及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都会选择融资,资金的融入能给企业带来无限的可能,融资能很好的发......


·容留他人吸毒可以判缓刑吗?
      本身自己在家里吸毒的行为其实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同时邀请他人一起在自己家里吸毒的话,此时自己的行为构成容易他人吸毒,就是触犯了《刑法》......


·伪证罪的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在诉讼中对审判会造成关键性影响的环节就是证据的提出,有力的证据会让整个审判方向出现偏移,所以实际上就会有很多人为了让判决有利于自己而选择了制......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医疗事故以下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


·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毁约
      协议离婚是比较常见的离婚方式,只要当事人之间就离婚达成一致之后,那么就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有的人可能就会在离婚后想毁约,那现实中协......


·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产生问题怎么解决?
      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产生问题怎么解决?双方进行子女抚养权的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上诉法院进行判定结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


·养老非法集资的类型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换将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以完善,养老服务这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近年来才普遍开展的,一些非法集资者利用这一契机,实施非法集资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立遗嘱
      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立遗嘱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立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移送审查起诉后羁押到一审的时间是多久
      移送审查起诉后羁押到一审的时间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


·《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