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怎么算的?

很多员工在离职的时候都会被自己的公司提醒不能去跟他们有相同性质或者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这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之前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否则员工就要支付违约金,那么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又是怎么算的呢?网站的我们在这里给您解答。一、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怎么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只规定了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限制数额,即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关于违约金的额数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在综合衡量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标准、单位约定支付生活费补额总额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影响等综合认定。二、竞业禁止对象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竞业禁止期限的界定《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四、如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法律以及竞业禁止协议,我们在离职之后都负有不担任相同行业或者竞争关系的公司中的职位的义务,如果违反了的话,就需要支付规定数额的违约金,有的甚至还需要负其他责任,想更多的了解竞业禁止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咨询网上的相关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究竟夫妻起诉离婚一般要多久
      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离婚其实都是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行,这就意味着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那究竟......


·医患纠纷的处理办法是怎样的?
      当今,医患纠纷是难以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医生与患者本应是救护与被救护的关系,但由于思想观念的差异,加之部分医患之间缺少沟通,容易产生误会,导......


·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吗?
      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能向员工收取押金吗一般地,通过公司面试,顺利入职的要尽快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些不正规的公司,为获得劳动力,跟员工约定一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实行办法是什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实行办法是什么?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实行办法是什么?1、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查......


·他项权取证一般是由谁持有?
      他项权取证一般是由谁持有:房屋他项权证没有自己持有的,都是有他项权利人持有的,一般多由银行持有。房屋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


·所有股东必须同时按比例认缴么?
      所有股东必须同时按比例认缴么?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窝藏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窝藏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窝藏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有什么区别?
      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在社会中往往会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我们在劳动的过程中可能会形成劳动关系,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一、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


·盗墓犯罪罚金标准是多少?
      盗墓犯罪罚金标准是多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


·专利公开的后果是什么呢
      任何的发明创造,只有进行专利申请之后,才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很多发明人由于不懂专利申请的规定,又或者是对于自己的发明成果感到太兴奋,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