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在上海工伤赔偿流程是怎样的,怎么申请工伤赔偿?

当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损害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在上海工伤赔偿流程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工伤赔偿流程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在上海工伤赔偿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者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索赔带来障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认定期限将丧失依法予以认定的机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的数额大部分是根据劳动者丧失的劳动能力来计算的,所以在工伤认定之后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3、计算工伤待遇。工伤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经济赔偿,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很多,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并结合上海市的人均消费水平,人均收入水平等等因素才能确定。我们建议委托律师来帮助您对这一部分进行计算。4、落实工伤待遇,获得赔偿。这个阶段可以通过和用人单位协商、调解、以及仲裁解决。当用人单位不同意协商或者调解失败的,我们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仲裁解决。二、申请工伤赔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劳动者在工伤索赔过程中遇到有争议事项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工伤事故赔偿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程序法规定了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1)、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2)对于鉴定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应当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由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性较强所决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对于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产生争议时,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的,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则,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里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时,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诉讼。社保机构核定工伤待遇是履行国家职权的行为,所以此时的争议性质是行政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首先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了使受伤劳动者明晰不同阶段的救济途径,我们把工伤事故索赔过程图表化,受伤职工可以依据图表选择救济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2、工伤索赔过程中,劳动者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时效性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机会。在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受伤职工应当充分注意各个阶段关于时限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间依申请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详言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其期限的起止时间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我们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有关在上海工伤赔偿的流程,包括了四个阶段。并在上文为您分析了在进行工伤赔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相信您对于工伤赔偿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还需要帮助的话,请您来电咨询,我们有经验丰富的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详细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企业财产保险的主体是谁 随着现在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现在我
      企业财产保险的主体是谁随着现在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现在我们生活以及工作当中许许多多的方面都离不开保险。不是只有个人才能上保险,企业也是可以......


·个人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流程?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防止第三方对土地主张权益,一般都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同的主体办理证件的流程是不同,且还跟通......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哪些内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


·没有辨认笔录就不能定罪了吗
      一、没有辨认笔录就不能定罪了吗?没有辨认笔录也是可以定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


·网络发布消息侵犯名誉权、毁谤怎么处罚?
      一、网络发布消息侵犯名誉权、毁谤怎么处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


·股权转让是否得做税审?
      股权转让是否得做税审?一、股权转让是否得做税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
      羁束行政行为是什么,羁束行政行为有哪些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


·门面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门面房屋租赁是一种很常见的经营活动,且通常价格较高,但是与一般住房租赁不同的是,商铺需要约定更多的合同细节,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


·唐山市司法鉴定从事业务条件需要哪些?
      一、唐山市司法鉴定从事业务条件需要哪些?(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


·合同解除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年有哪些特别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顺应社会变化发展的要求,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较之前年又有了新的更改,那么又增加了哪些特别规定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