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中国死刑犯的临刑是如何被处死的

在我国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共有将近五十个左右,只要是符合罪名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均可判处死刑,最高法核实案件后就可以执行死刑。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种,从古代的砍头到现在的枪击、注射,那么中国死刑犯的临刑是如何被处死的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中国死刑犯的临刑如何被处死
  
  死刑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由此可见,中国死刑犯的临刑基本上可以得到很好的待遇,允许罪犯和自己的家人在行刑前会面,交代后事。执行死刑的时候也大部分采取注射死刑等能够快速死亡的方式,尽可能的减轻罪犯的痛苦和心理压力,保证了他们最基本的人权。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开死亡证明需要带什么证件
      开死亡证明需要带的证件有: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解决途径是什么由于国家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市场经济注入活力,所以制定了很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因此,大量的中小企业......


·2023侵犯肖像权可以报警么
      侵犯肖像权可以报警么侵犯肖像权已经构成违法,是可以报警的。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


·寻衅滋事罪起诉立案的标准?
      寻衅滋事是一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恶劣的可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那么寻衅滋事罪起诉立案的标准是怎样的?生活中人们常常将寻衅滋事罪与聚......


·故意伤害罪到最后法院判要赔偿哪些
      故意伤害罪到最后法院判要赔偿哪些故意伤害是公诉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同样故意伤害......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抚养关系变更
      原告王某。被告孟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宿豫县人民武装部,干部,(人武部宿舍)。王某与孟某变更抚育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劳动关系跟岁数有关吗?
      我们知道,要成为劳动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才可以,为满十六周岁都是称童工,也就是说要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仅要有劳动能力,还有你的年龄......


·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一级伤残划......


·侦查羁押期限最久为多少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的为七个月的时间,作为一般的情况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时间。1、一般情况下,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