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司机偷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可能您都不太清楚,司机偷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这其中上升为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这其中的法律依据又有哪些?或许有时我们犯了盗窃罪而又不自知。我们必须弄清楚两者的区别,下面就让我们来具体看看。
  
  一、两者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犯的对象是本单位财产。
  
  1、该两罪在主体上不同,后者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后者侵犯的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3、该两罪最本质的区别是在行为方式上,前者为非法占有,后者为合法控制。因此,在区别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时,应当从主客观方面来进行区分判断。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以上就是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司机偷油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自然就显现出来。我们都要了解其中的法律依据,不做偷鸡摸狗的事,不盗窃,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如还有疑问,建议咨询本站站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企业入职人生观是什么样的?
      在从学校毕业进入职场之后,就需要您对自己做一个职业规划,在这个职业规划中需要明确自己的企业入职人生观。很多人并不觉得这个有什么重要的,其实正......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规定《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
      上海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规定《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


·离婚后两个小孩抚养费怎么算
      离婚后两个小孩抚养费怎么算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


·房屋拆迁补偿的含义以及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的含义以及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一、房屋拆迁补偿的含义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刑事案件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


·到底该如何认定认定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属于抢劫犯罪当中比较严重的一种情节,按照《刑法》当中的规定,此时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起刑点为10年有期徒刑,自然要是情节十分严重......


·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是没有效的?
      哪些房屋租赁合同是没有效的?(一)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的合同......


·强奸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未遂的情形有哪些?对于刑事犯罪,根据实际实施的情况,将具体的犯罪形态分为了中止、未遂与既遂。其中很显然,对既遂犯的处罚要重一些,而一般对......


·财产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类吗?
      财产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类吗?属于。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


·关于追缴非法集资脏款的法律法规解释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打破了社会上原有的一些平衡,使得很多经济链受到了影响,而在很多人看来,这样可以赚更多的钱,其实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随着这种不好的社会......


·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怎么约定
      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怎么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