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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法人是有民事权利的组织,像公司、企业等团体都属于法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原因如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工商机关吊销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法人可以解散。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三、那么仲裁机构有权裁决解散公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法人解散。企业在解散之后,要按相关规定应进入清算程序,对公司的剩余资产作出处理,清算结束之后,企业之前的债权应及时收回,而一些债务则应及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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