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于危害国家的行为法律都有规定来约束犯罪分子的行为,那么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贩卖毒品对于社会是构成了危害了的,毒品对于一些国外的国家来说是合法的,但是在中国则是违法的,具体的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知识请继续阅读下文内容。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斥、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心脏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10)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贩卖毒品、走私运输以及制造毒品,无论数量的多少都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情节程度的不同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也不同,国家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法律规定是十分严格详细的,由此也看出我们国家很重视对于毒品的管理,若还有其他问题可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同居期间给对方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给对方的财产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在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比较淫乱的视频或者是网站,本身就是人的精神鸦片,作为成年人来讲都有可能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更不用说是未成年人,未成......


·交强险理赔的流程是怎样的
      交强险理赔的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对交强险的理赔流程作出了规定,交强险的理赔需要经过特定的流程,那交强险理赔的流程是怎样的?交强险理赔的需要提交相......


·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有哪些一、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水电安装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水电安装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水电安装公司注册是开始创业的第一步。一般来说,水电安装公司注册的流程包括:企业核名→提交材料→领取执照→刻章,就......


·一、婚后买房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夫妻共同财产吗?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与审批都有什么样的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与审批都有什么样的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包括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审查的程序则分......


·信用卡诈骗派出所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所以在发现有的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作废的信用卡作案的时候就要注意会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很多人对信用卡诈骗罪......


·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规则是怎样
      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规则是怎样一、期待利益损害赔偿规则是怎样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那些?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并且在不断你的发展中法律也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因此对于违反犯罪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有时候我们会遇到行政处罚以及行......


·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样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根本的条件是: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不平等的企业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力,即企业可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