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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来说,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在侦办和审查上都是不一样的。换句话来说,其实在生活当中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有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到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法院是不会进行处理的,这就是所谓的自诉案件。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于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自诉状内容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三、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刑事诉讼法自诉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属于自诉案件。其实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这样一些案件的话,都属于公诉案件,国家会依法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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