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在我国缓刑分几种类型?

缓刑制度的设计主要时间基于一些犯罪分子罪行较轻的情况,如果其罪行重对社会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就不能够适用缓刑。缓刑还具有考察期限,在此期限内也有一定的规定,比如您熟悉的报告自己情况的规定、不能离开所在的市等。对于很少接触刑法的人,大多不知道缓刑分几种,有什么性质特点等,下面我们就为您解答以下。
  
  一、符合缓刑的条件
  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二、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三、在我国缓刑分几种类型?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典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因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可以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就是这些,相信您都有所了解了。还有一些些情形是不能够适用缓刑,在了解适用情形的时候也要了解不适用的情形。只有符合我们为您介绍的缓刑法定条件,才能够依法适用缓刑。如果你的朋友在遇到犯罪可能会被判刑情况,想要了解些在我国缓刑分几种类型以及更多的缓刑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土地使用权用途办公用地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用途办公用地是什么意思??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土地划分为不同规定类型,最为常见的分类是商品房、自建房以及安置房、经济房等,而......


·土地使用年限永久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
      土地使用年限永久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


·涉嫌诈骗罪罚金多少?
      诈骗罪是刑法中的罪名,触犯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而且还会被判处罚金。所以,诈骗罪的处罚还是非常严重的,那么涉嫌诈骗罪罚金多少......


·枉法裁判行为如何认定?
      枉法裁判行为如何认定?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


·离婚期间冻结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期间冻结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1、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起诉前、法院立案后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财产保全有诉前......


·苏州节假日法定加班费规定如何?
      苏州节假日法定加班费规定如何?加班,很多人都是不愿意的,但是加班可以有一定的补偿,并且,补偿的金额一般都是平时工资的整数倍,所以很多人还是......


·招摇撞骗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招摇撞骗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招摇撞骗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


·钢结构工程协议书怎么写 钢结构工程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钢结构工程协议书怎么写钢结构工程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是什么?1、代通知金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一种通常称谓,它是指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