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男女双方只有在领取了结婚证之后,才会成为合法夫妻。但实践中会有一些夫妻虽然拥有结婚证,但仍然会被法院判决无效,它包括了重婚、未到合法年龄结婚等情形。那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内容,相信会帮助到您。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一般来说,确认婚姻无效会由法院执行。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了男女双方有一方有重婚的情况或双方是近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能结为夫妻。出现这些情况的,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借法人的钱如何打借条?
      借法人的钱如何打借条?公民或者是单位向法人借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


·哪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会被受理
      哪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会被受理一、哪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会被受理按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房子遭强拆国家赔偿申请书注意事项
      房子遭强拆国家赔偿申请书不是随便能够写的,国家关于这方面的赔偿是要按照国家给出的申请书的注意事项来写,而且还必须写的很仔细才行,才能得到国家......


·劳动合同法辞退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一、因工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因工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标准是什么?1、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


·侵犯姓名权免责情形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免责情形有哪些?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是现实中,有些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却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那么侵犯......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1、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


·如何认定道路交通责任
      如何认定道路交通责任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责任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1)全部责任......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怎样区分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怎样区分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


·犯走私假币罪应怎么处罚
      犯走私假币罪应怎么处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对走私假币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1)犯走私假币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