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行贿量刑新标准是怎样的

受贿罪和行贿罪是对行性犯罪,也就是说,有行贿就会有受贿,有受贿也会有行贿,但并不意味着一方构成了行贿罪的情况下,另一方就必然也会构成受贿罪。法律中对行贿和受贿行为的处罚不同,今天我们为您带来行贿量刑新标准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行贿罪
  (一)行贿罪的概念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二)行贿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量刑新标准是怎样的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井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其实无论是受贿行为还是行贿行为,法律中要求都是要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而不是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至于行贿量刑新标准,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详细介绍。而受贿罪的处罚标准,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这是发生了一定变化的。若你想要知道的话,不妨到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离婚了老婆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了老婆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如果不给抚养费方存在减少给......


·要怎样证明收赃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


·培训班不退费向谁投诉?
      培训班不退费向谁投诉?一、培训班不退费该向谁投诉?补习班不退费应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前提是确有退费情况。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晚婚晚育规定有哪些?晚育的规定有哪些?
      晚婚晚育作为过去数十年我国一直秉承坚持的政策,的确为我国今年经济发展与国民素质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虽然随着老龄化来临,这项政策不再坚持,但......


·中国刑法强奸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经常在电视新闻或者是各种软件的新闻频道看到强奸事件的发生,俨然这些人是以身试法,那么关于......


·一、劳动合同顺延3年的情况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顺延3年的情况是什么?劳动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是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届满也不能终止,并规定了劳动合同......


·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该注意什么?
      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该注意什么?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民法典》有较详细的规定。一般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第五......


·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诉一、什么样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


·工程变更造成损失,可以索赔哪些费用?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


·树木苗圃经营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林业管理站(或县林业局),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植树造林植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