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数吗
一、《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数吗
1、“以上”一词在中国法律上的含义。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公司法》属于民商法的一部分,这在法学上没有争议,《公司法》对“以上”等用语的含义没有做特别的解释性规定,《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就应该包括本数。
如:“二分之一以上”即应理解为不小于二分之一,二分之一和大于二分之一均属于“二分之一以上”。
2、公司法案件中,法院是否有权突破《民法通则》关于法律用语含义的规定,另作解释?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只能理解为大于二分之一、不包括二分之一;那么三分之二以上就只能理解为大于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实际上,对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法律人恐不会如此理解。这将会导致一词在同一法律中有不同含义。
如果法官有权将《民法通则》的关于法律用语含义的规定弃置不用,法律的安定性将受到破坏。
二、《公司法》股东职权表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清楚的知道《公司法》以上包含本数的,虽然饱含争议,但因《公司法》没有对其做出特别的解释和规定,民法的规定包含本数的。因为《公司法》是属于民商法的一部分,所以《公司法》中的以上自然就是饱含本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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