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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现在社会上有许多大大小小的公司,其中公司也有真假之分,有些公司凭借一些超高的利益关系利用人们的心理来实施诈骗计划,而有些单位就假冒名义来进行诈骗,那么单位集资诈骗数额的规定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法[2001]8号)
  
  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金融诈骗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当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时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诉,其中诈骗行为的明显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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