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
  对于代理的权力,根据民法的具体的规定,规定代理人必须按照自己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行为,即相对应的职责是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那么对于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分为哪几类,可以从其最基本的定义出发,在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决定。
  一、民法总则规定的代理包括的种类
  1、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7、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8、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三、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四、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2、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对于民法总则规定的代理种类,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对于民法总则的代理分为哪几类可以做出判断,民法总则的规定的代理,是需按照札每个代理具体的作用范围,比如对于委托代理,那么该代理人只能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的相关的内容来进行,对于其他的代理,不得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进行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提请批准逮捕时间是多久?
      一、提请批准逮捕时间是多久?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一般是七日以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假释期间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不管是在缓刑考验期还是在假释考验期,对于罪犯来讲都不会是很轻松的,因为在这个期间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遵守一定的规定才行。那具体来说,假释......


·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
      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


·一、微信被骗700报警会怎样?
      一、微信被骗700报警会怎样?微信被骗700元,报警不够立案条件。不过你还是应当报警的,虽然个案不够立案条件,如果这类案件多了,可以到这个犯罪嫌疑......


·新婚姻法24条新增条文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民法典》新增条文的规定是什么?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国际商标官费是怎样规定的?
      国际商标官费是怎样规定的?国际商标官费的规定是每年会进行一定的调整,而且具体的国家标准是存在着差异的,比如说在中国的话,算下来应该是几千元或者......


·究竟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
      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认定材料,同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条件的规定,最终做出认定结果的。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条件......


·疾病证明书怎么写?
      病人在医院诊断治疗疾病,就可以开具疾病证明书,而且每个病人每次到医院医治疾病都可以要求医生开疾病诊断书,因为很多时候我们用不上疾病诊断室,因......


·有关国家赔偿新标准有哪些
      一、国家赔偿新标准有哪些的概括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


·公路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
      公路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是什么?我国是建筑大国,每年都会搞大量的公路工程,其中在南方地区,桥梁工程占了比较重要的位置。桥梁工程的质量影......


·人民法院会对贩卖百草枯判刑吗?
      人民法院会对贩卖百草枯判刑吗?如果是依法贩卖的,就不会被判刑。但是如果是非法贩卖,或者是贩卖伪劣药品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违反《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