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您可能从网络新闻中听说偷越国境,偷越国境是犯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那么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处罚力度也是非常大的,但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您可能不是特别清楚,并不了解其中的细节,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的内容给您仔细的说说,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1、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
  
  这两罪有着本罪的区别,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两罪从构成特征上看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2、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一批人偷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一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怎么判,您可以通过本文的内容进行了解,偷越国境和组织偷越国境都是违法的行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根据事情情况,将对当事人进行量刑,让当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国家的利益不受损,确保国家边境的安全稳定,如果您对于本文的内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超市毁约商家可以终止合同吗
      超市毁约商家可以终止合同吗可以终止合同,有合同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如构成根本性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客户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单方违约,应......


·一、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吗?
      一、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吗?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工资的结算方式为: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两家公司都有商标算侵权吗?
      两家公司都有商标算侵权吗?两家公司都有商标不算侵权,对于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


·被人骗婚可以撤销婚姻吗?
      结婚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的终身大事,所以不能草率对待,结婚前也要对对方家境和性格有所了解,以免被对方所骗。那么如果被骗婚虽然不可以撤销婚姻......


·上市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上市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些上市公司其实虽然表面风,自然背后付出的也是比较多的。上市公司需要面临来自金融方面的挑战更多,需要更加熟悉金融市场......


·土地使用期限无规定是否真的?
      土地使用期限无规定是否真的?在我国,土地的使用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如果企业和个人想要合法使用土地,就要先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实际......


·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状范文内容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状范文内容有哪些?一、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状范文内容有哪些?民事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法律规定按揭房婚前加名可以吗?
      法律规定按揭房婚前加名可以吗?法律规定按揭房婚前加名可以吗?可以。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所有人的。不过......


·外国专利的优先权日指什么?
      外国专利的优先权日指什么?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怎么写
      法人变更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怎么写一、法人变更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怎么写?公司要变更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承担情况说明只要写明变......


·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的区别有哪些?
      意定监护与遗嘱监护的区别有哪些?1、性质不同:遗嘱监护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从性质上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意定监护从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2、......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