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私募资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私募基金目前受到了许多投资者的青睐,它是相对于公募基金来说的,它无法与公募基金一样向公众推广,只能私下募集。许多投资人由于不了解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而落入非法集资陷阱,使经济遭受巨大损失。那么,私募资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或者进行委贷。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的集资诈骗行为。
  四、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兼顾投资数额),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五、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要区分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可以从两者的特点上作出判断。私募基金虽然是通过私下募集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它是有经过国家相关机构备案的,并且私募基金对于投资者有严格地限制,而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众多,且没有在相关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上内容作出判断,避免损失的发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背对背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
      背对背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一、背对背信用证的风险有哪些?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婚姻上的很多东西,按照法律来讲,是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无论是权力、义务或者财产......


·骗取贷款罪是否为刑事自诉案件
      不是的,是公诉案件。骗取贷款罪不是刑事自诉案件,这种犯罪属于诈骗,应当有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是公诉方。以诈骗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话属于公诉......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 为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铁道部发布了《铁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为了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铁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从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整理了铁路运......


·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
      一、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遗产的首要条件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是......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


·工厂倒闭找谁要工资
      工厂倒闭找谁要工资近些年受世界经济危机和市场经济影响,有些行业经济不景气,导致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纷纷关门倒闭,尤其以乡镇中小企业、工厂居多。工......


·判缓刑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玩忽职守怎么处理
      判缓刑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玩忽职守怎么处理?缓刑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分户土地使用权二手房办理流程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拥有的权利,在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必须要清楚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分户转让。下文是土地......


·收据代替发票这算偷税漏税吗
      收据代替发票这算偷税漏税吗发票与收据两者有本质区别,不同经济内容的业务应收取或开具不同的发票或收据,收据不能代替发票,如果用收据代替发票,则......


·国家赔偿期限两个月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国家赔偿,就是国家给予受害人一定赔偿费用的一种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为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