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随着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我国的房价已经变得很高,特别是在

随着我国的经济在不断的发展,我国的房价已经变得很高,特别是在一线城市的房价就是一个天价,普通的家庭就不可能买一套房子,在北京的房子是最高的,因此北京的房地产转让的时候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处理,那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告登记。”
  
  五、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公布。”
  
  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证明文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
  
  “(四)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已将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证明。”
  
  八、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所在位置、用途、交付使用时间。”
  
  九、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以及解除抵押的条件、时间书面告知预购人。”
  
  十、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售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一)违规交易;
  
  “(二)拖欠工程款;
  
  “(三)延期交房;
  
  “(四)未同步建设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五)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合同的行为。”
  
  十二、条文中的“预售登记”全部改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此外,对机构名称、个别文字和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九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登记为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从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极为迅速,一度成为了很多人的炒作资本,也因此发了大财,但是近几年我国对于房地产在进行宏观控制,保障的就是房地产能够平稳发展,不会直线增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网络诈骗审判流程是什么?
      网络诈骗审判流程是什么?信息时代的我们,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也不是很安全,被不法分子所获取后更是会对我们进行诈骗。幸亏如今新的信息网络安全......


·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
      个人与企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我们就可以享受到一些权益,当公司对我们提出要求辞退的时候,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都是法律中所......


·借款人还钱诉讼时效中断吗
      借款人还钱诉讼时效中断吗?还钱时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


·劳动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劳动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醉驾最新标准是如何要求的
      醉驾最新标准是如何要求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


·打架斗殴怎么才算轻伤
      打架斗殴怎么才算轻伤?轻伤在法律上的规定: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


·离婚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一、离婚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一)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


·由于醉驾该行为对于自身以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
      由于醉驾该行为对于自身以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威胁,我国对于醉驾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根据地方上的不同的规定,对于醉驾的惩处标准也有着一定的差异......


·个人所得税退税有时效限制吗?
      个人所得税退税什么时候有时间限制吗?个人所得税退税是有时间限制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在3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进行汇算清缴。三种情形的个人可以不用办理......


·一、孩子要求抚养费管辖法院是哪里?
      一、孩子要求抚养费管辖法院是哪里?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