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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我国法律对诉讼时效有相应规定,诉讼时效对于上诉当事人双方来说,关系到他们能否提起诉讼争取权益,对律师来说诉讼时效是对诉讼成败逆转的关键点。《民法典》将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除此之外还增添和更改了其他诉讼时效相关的条款。《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规定
  
  1、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
  
  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条规定了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5、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民法典》有变化条款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有三点变化一是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三年。二是取消了一年诉讼时效。三是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增加了知道义务人)
  
  2、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条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时间与事由没有变化,只是导致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变化,之前规定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耽误多少,补多少”,最多补六个月; 现在的规定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一律补六个月。
  
  三、无变化条款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剩余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死亡事件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诉讼中断。从终止原因消除的时期开始,往后开始的六个月可供当事人进行诉讼。另外,民事诉讼的时效也增加到了三年。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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