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首先哪些情况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我做一下背景介绍。《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标准化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像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部办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文件),到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系的,使用类似、强制性表述的条款,比如说使用“不得”“禁止”“不应当”等等,这样的条款大概有60多条,这些条款我们没有列进去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我们考虑到这些规定在法律阶段上比较低,有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按照《合同法》52条规定来讲,只有违反了法律跟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引用法律条文时,只有法律跟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才属应当适用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结合法律跟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考虑到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调整建设施工合同某一部分内容,比如说,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划的,拿到开工许可证有7个条件,其中两个条件要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这两个证是核心,拿到规划许可证时,需要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因为是调整一部分内容,对整个建设施工合同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最多也只是某些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确立了一个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就应该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保证社会经济关系顺向流转,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无效,这也是法院执法过程中司法裁判的一个原则。即使这样,还有很多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我们也没有列进来,没有列进来,并不是说这些条款对法院的裁判没有影响,仍然是有影响的,法院审理涉及到这些条款的案件时,也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我们列了三种,这三种情况是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有些内容是需要提示法官注意的,是这个指导思想,并不是没有列进来的所有条款并不适用。
二、合同管理的原则
1、合同范本要完善、合规、易读;
合同范本应由企业与法律专业人士共同起草拟定的,切忌照搬同行合同,任何一个条款的瑕疵都可能给业务带来致命的损失;合同范本应力求每个使用人员皆能理解其条款内容和意义,以提高业务人员制作合同能力。
2、合同审批要严谨,各审核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企业应建立合同审批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层级审批的内容和责任范围,例如业务部门对价格和合作条件进行审核,行政部门对相关备案情况进行审核、采购、财务等业务辅助部门对业务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应避免无意识的认为前道审核人员已经审核,不会出现问题的麻痹大意而导致损失。
3、合同签订要合法
合同文本须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但不是谁签字都有效,也不是随便什么章都有效。原则上只有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方才是有效签字,其他业务人员签字只在其所在企业书面授权其签字条件下其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执行效力,否则一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交易对手完全可以以未授权签订合同无效而毁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总经理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如果是非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其签署合同也需企业出具书面授权书。企业加盖的印章应尽量选用公章,或经备案的合同章,企业内部分支机构未备案印章加盖合同的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可采用其他方式补正或修订其效力缺损情况,避免a纠纷。4、合同保管要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应完善保管制度,合同签署后应取得合同原件及所有附件,合同保管部门应审核合同签署是否合规,包括最后签署的文本是否与经审批文本是否一致,双方签字盖章是否合乎规范;合同的附件是否齐备,附件是否也履行了签字盖章的必备要件。经审核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原件,并将合同复印件交合同执行部门和财务、采购等部门;合同保管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及时清理已签署但未回收原件的合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实,简单一点来说就是,合同当中的条款如果没有什么法律禁止的事情、合同双方都是具有资质的,这样签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有些时候的内容设计的法律是非常多的,您签订的时候,如果怕遇到什么意外的话,一定要提前询问一下专业的律师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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