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很多人出行驾驶机动车,大大提高了交通效率。但是道路上往往会出

很多人出行驾驶机动车,大大提高了交通效率。但是道路上往往会出现醉驾的现象,醉驾是一种对自己和对他人不负责任的驾驶行为,妨碍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容易造成人身安全的重大伤亡事故。那么,醉驾开摩托车吊销可以到本车管所恢复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醉驾开摩托车吊销可以到本车管所恢复吗?
  
  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以后在一定时限内不可以恢复,造成重大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驾会被拘留多久?
  
  1、醉酒驾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解释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般对醉驾没有严重后果的处以2-3个月的拘役,也可以被判缓刑。
  
  2、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进行处罚的行为。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醉驾造成的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综上所述,醉驾处罚交通管理条例和刑法,处以拘役并处以罚金。如果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也就是交通肇事罪,会处以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醉驾开摩托车吊销可以到本车管所恢复吗?驾驶证被吊销后一定年限内不能考取,如果情节严重终身不能考取并驾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城乡医保整合最新消息包括哪些方面
      城乡医保整合最新消息包括哪些方面城乡医保整合最新消息包括哪些方面?这些钱要省1、2017年9月底前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


·不能作为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什么
      不能作为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什么一、不能作为抵押的不动产包括什么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


·哪些情形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哪些情形不能进行工伤认定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2、......


·犯罪中止应当减免处罚吗?
      犯罪中止应当减免处罚吗?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仅主观上早已存在犯罪意念......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商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在我国,公民们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年限的,不能无限期使用。我国的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土地用途的......


·检察院退回案子两次有可能免于起诉吗
      一、检察院退回案子两次有可能免于起诉吗?检察院退回案子两次是有可能免于起诉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有哪些?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分类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依委托代理关系取得的诉讼权利。依法享......


·起诉离婚的流程及费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起诉离婚的流程及费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起诉离婚的流程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


·一、父母意外死亡的财产如何分配?
      一、父母意外死亡的财产如何分配?父母意外死亡的财产的分配方法应当按照遗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


·关于离婚后再生孩子抚养费是怎样计算的?
      关于离婚后再生孩子抚养费是怎样计算的很多人有疑问,一般抚养费的计算在法律当中是有规定的,但是没办法有一个确切的答案,每一个人的具体情况是不一......


·是签订合同还是签定合同?他们的区别有哪些?
      是签订合同还是签定合同?他们的区别有哪些?一、签订和签定的区别《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