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法院判决抚养费的依据有哪些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对于抚养费的金额,国家没有具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协商应根据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衡量,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将对“法院判决抚养费的依据”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抚养费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院判决实践中考虑到以后的不确定性,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一般会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这又造成了抚养孩子一方一直要向对方讨要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更加剧了社会矛盾。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支付孩子的全部花销。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父母双方都有义务抚养子女,抚养子女方也要承担子女的一部份费用,而不应全部让另一方承担。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1)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2)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的义务也不会消失,监护人和另一方均需承担起抚养的义务,对于孩子的抚养义务并不是永久的,一般情况下,是到其成年为止,但是对于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有其他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登陆网,咨询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长期股权投资的好处是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的好处是什么?我们都知道,股权是一家公司股东持有股份的大小叫做股权,股权越大,证明你的股份越多,股份是可以拿去投资的。相信很多经......


·一、教师醉驾被开除公职的规定是什么?
      一、教师醉驾被开除公职的规定是什么教师醉驾若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法的话,一般是不会被开除公职的,但若是有非常严重的判罚的,会被开除。......


·新刑法轻伤和解撤案还判刑吗?
      新刑法轻伤和解撤案还判刑吗?一、新刑法轻伤和解撤案还判刑吗?造成轻伤后,如果能够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求得对方的谅解,不让对方或检察院追究......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有什么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有什么不同?  1、征收的目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而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除......


·私募基金分红公告
      私募基金分红公告私募基金的分红方式有哪些:目前私募基金分红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拆分,二是分红。对于分红,投资者一般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


·刑诉法没收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中有一条关于是关于没收程序的规定,那么这个没收程序到底是关于一个什么样的规定了,对于什么样的财产才会进行没收了,下面就有本站的我们来为......


·在实践中,虽说贷款买房一般是存款不多的年轻上班族的救命稻草,
      在实践中,虽说贷款买房一般是存款不多的年轻上班族的救命稻草,但贷款毕竟不是一件小事,购房者随时都可能会因为没有没有及时还贷而被告上法庭。所以......


·执法人员当场执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什么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执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什么规定?其实每一个国家为了好好管理自己的国家都会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对于执法人员我们都知道是不可以轻易的就......


·有借条对方坐牢出来了还要还钱吗
      有借条对方坐牢出来了还要还钱吗一、有借条对方坐牢出来了还要还钱吗1、因借条中的欠债坐牢的,出狱后,仍然需要偿还债务。2、坐牢属于刑事责任......


·离婚赔偿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赔偿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离婚赔偿法律规定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方式是什么?安全是永恒的话题,在社会生活和工作中都以安全第一为基本口号。在相关行业领域,不论哪一行业都有各自的安全规范,时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