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与减刑一样吗?

你知道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吗?自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对于一些死缓犯开始限制对其进行减刑。关于限制减刑的内容,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二、限制减刑与减刑一样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的规定,限制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罚时,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可以对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种类变更或者减刑幅度进行一定限制的刑罚制度。那么限制减刑与减刑制度之间是何种关系?限制减刑不同于原有的减刑制度,主要区分要点如下:
  
  1、适用的范围明显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适用罪名范围较狭窄。减刑制度适用的范围没有罪名的限制,适用于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2、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不同。限制减刑是法院在对被告人裁量刑罚的同时,对未来被告人刑罚变更进行限制的预先裁判,属于一审判决活动的组成部分。减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法院裁定对其原判刑罚种类进行变更或者刑罚减轻,属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刑罚变更程序。
  
  3、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同。限制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经过法庭审理,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裁量。减刑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这些情形表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减弱,因此,对其刑罚进行减刑调整,其所据以减刑的事实依据已经相对脱离了原判事实。
  
  4、裁量的法院不同。限制减刑是由原审判法院裁量刑罚时依法作出。而根据罪犯所判处的刑罚不同,减刑裁量的法院则不相同。
  
  5、适用的刑罚种类差别很大。限制减刑仅仅涉及死刑中的死缓,不涉及其他主刑刑罚种类,更不包括附加刑。减刑制度适用刑罚的范围涉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理论上还包括附加刑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减刑有专门的对象,同时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毕竟限制减刑了对犯罪分子的利益来讲是不利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你可以通过我们网站委托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使你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年休假申请提前多长时间?
      年休假申请提前多长时间?一、休假提前申请问题年休假与其他法定的休假,如产假、病假等区别之处在于,并不是员工请假单位就要批假,从法定的角度,带......


·被打一巴掌可以起诉赔偿多少
      不一定要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1、首先报警,然后向警方申请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责任。如果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对方......


·一、法律规定国企员工醉驾开除吗?
      一、法律规定国企员工醉驾开除吗?国企职工被判拘役或者缓刑,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六)项规定解除合同,但是解除......


·离婚过错赔偿条件是什么
      离婚过错赔偿条件是什么(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从婚姻......


·双倍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单位未与当事人崔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理应进行赔偿,尤其是用人单位要向崔女士支付双倍工资。然而对于双倍工资是......


·职业病工伤认定是怎样的?
      很多人在一个地方工作的时间太长就会被自己的职业所影响,从而就会很容易得一些职业病。当我们遇到职业病时,往往会疑惑这到底算不算工伤,如果算是工......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


·一、老人财产分配要公证要钱吗?
      一、老人财产分配要公证要钱吗?老人财产分配要公证是要钱的,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


·公安机关怎么判定嫖娼?
      公安机关怎么判定嫖娼?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


·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一、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


·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一、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什么?
      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什么一、团体意外保险的概念是什么?团体意外保险,全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