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能是单位的犯罪包括哪些?

您经常可以在电视新闻中看到某某人与某某人共同犯罪,因此对于共同犯罪这个概念其实并不陌生,但是有的时候共同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很多人都不知道构成共同犯罪的只能是单位的犯罪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哪些
  
  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51—153条走私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第190条逃汇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逃税罪;
  
  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44条强迫劳动罪;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363—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首先我们想要给您说明的是,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次对于构成共同犯罪只能是单位的包括许多,比如说资助恐怖活动。最后共同犯罪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有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
      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有哪些?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控制是各方面临的共同责任。工程质量不达标就不能顺利完成验收,也就不能交付个业主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注意什么
      关于承包经营合同,自然人和企业都是可以签订的,当然,不同的主体在签订这类合同的时候,实际需要注意的事项不一样,这些都是当事人应该重点了解的地......


·一、法律规定办理遗嘱公证多少钱?
      一、法律规定办理遗嘱公证多少钱?正常情况: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办理遗嘱公......


·经济犯罪获刑减刑要求是什么
      看具体情况定。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网络诈骗法律是怎样定义的?
      网络诈骗法律是怎样定义的?网络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方便,但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网络诈骗的机会。有些人会以交友的方式获取他人信任,伺机骗取钱......


·一、工伤认定 工伤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
      一、工伤认定工伤证明书包括哪些内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


·赌债可以不还吗 是否可以不还赌债
      一、赌债可以不还吗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俗称赌债。赌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对于“是赌债”负有举证义务,否则会被认定为“......


·私募基金超额收益分配
      私募基金超额收益分配基金的超额分配可分为三部分:即资产配置超额收益、行业配置超额收益和个股选择超额收益。资产配置超额收益主要考察的是基金经......


·死者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吗
      死者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吗死者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一、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吗?
      一、没签订购房合同可以退房吗?退房可以,但是购房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人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