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资金的运用何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何种情况下是违法的作出了规定。资金的运用也不是随意可以乱用的,如果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资金,就会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那么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是什么?我们整理了相关方面的内容方便您查看。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概念
  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认定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别在于:其一,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运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一些公众资金的行为,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则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此外,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不仅仅只是局限于违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体约定的义务在本罪中则是不存在的。其二,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前者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后者则是单位犯罪主体。
  本罪与挪用类犯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本罪与挪用类犯罪的本质及行为结构是不同的。刑法将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正是因为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均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背信类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相关单位违背的是基于客户的委托而产生的信任关系,本罪中行为人违背的则是法律规定的诚实处理公众资金的义务。第二,本罪与挪用类犯罪在犯罪构成上也是不同的。本罪与挪用类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以下几点区别:首先,犯罪对象不同。其次,构成挪用类犯罪必须具备“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要件,而构成本罪则无需具备该要件。再次,挪用类犯罪对于资金被挪用后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时间长短等内容有着严格的限制,而本罪为独立的罪名,并非挪用类犯罪的注意规定,故本罪中行为人运用公众资金的情况对于资金被运用后的具体用途以及使用时间长短等内容并无特别要求。最后,挪用类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本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违反国家规定”是不同的。违法运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共资金管理机构违法国家规定运转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一罪行在认定时要注意其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挪用类犯罪的区别,上文中给出了这三种罪行的基本区别,可以帮助读者区分这三种罪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


·刑事拘留在派出所还是看守所?
      刑事拘留在派出所还是看守所?一、刑事拘留在派出所还是看守所刑事拘留,应当关押在县区看守所,不会是监狱。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


·嫖娼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嫖娼被派出所抓了只罚款可以吗?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只有特殊情况,可以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比如年龄已经超过了70周岁的、年龄在14-16周岁的、年龄在......


·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
      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1、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2、对纠纷的主要情节,......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
      土地反担保抵押登记怎么办理一、何为反担保反担保又称为求偿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诈骗批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诈骗批捕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检察院以诈骗批捕的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会在看守所一直等到法院判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
      小区公共收益到底该归谁所有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1、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


·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有哪些情形
      依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有以下四种: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


·农民工打工如何做工伤认定?
      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的务工群体,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发展付出了最辛苦、最平凡的劳动,但农民工的地位却往往得不到认可,其合法权益常常被无端侵害,......


·遗嘱执行人怎么指定
      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需要进一步落实,落实的重任就落在遗嘱执行人的肩上。那遗嘱执行人怎么指定?遗嘱执行人是遗嘱的实施人,也相当于......


·离婚官司开庭后多长时间下达判决书
      离婚官司开庭后多长时间下达判决书1、法律对庭审后什么时候判决没有规定,但对立案之后什么时候判决有相关的规定;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