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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民法总则指的是什么?

荣誉权的民法总则指的是什么
  荣誉对于我国公民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嘉奖,在任何情况下,他人的荣誉权是不可以非法进行剥夺和占有的。并且关于荣誉权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民法总则当中其实有着明确的要求,其实荣誉权也是属于我国公民人身权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项权利。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荣誉权的民法总则指的是什么?
  
  一、荣誉权的民法总则指的是什么?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公民、法人的荣誉权是人身权中一种重要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 102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
  
  荣誉权包括以下权利:
  
  1、荣誉保持权
  
  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
  
  2、精神利益支配权
  
  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
  
  3、物质利益获得权
  
  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或授予机关、组织的奖励法,对应该获得的物质利益而主张权利。
  
  4、物质利益支配权
  
  物质利益支配权,荣誉权人对于已经获得的物质利益享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完整支配权,其二是有限支配权。完整支配权指对荣誉的一般物质利益的支配权,其性质属于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有限支配权指对因荣誉所生的物质利益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只享有受时间限制的占有权
  
  5、荣誉获得权
  
  荣誉获得权,指主体在符合法定标准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该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权内容中是否应该包括荣誉获得权,这也是关系到荣誉权性质的问题。
  
  三、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侵犯荣誉权的表现如下:
  
  1、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害荣誉权的行为。这一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荣誉的授予组织。如有的荣誉授予组织在没有法定理由或非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他人已获得的荣誉。
  
  2、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的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荣誉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他人荣誉的侵权者与荣誉权人有一定的联系或关联。如某企业领导以该企业技术人员的一项设计为自己申报奖项并最终获奖,这即是非法侵占他人荣誉。
  
  3、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
  
  主要的行为方式包括对他人获得的荣誉心怀不满,向授予组织诬告、诋毁荣誉权人,或者当众摘人荣誉牌匾、撕人荣誉证书,或者公开发表言论诋毁他人荣誉名不符实等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诋毁他人荣誉侵权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限,如果只是发表一般的不当评价,不宜作侵权处理。
  
  4、侵害荣誉权人应得的物质利益
  
  获得荣誉往往能带来相应的物质利益。如果仅是由于过失而损毁他人的奖杯、奖品等物,则应以一般的侵害财产行为论处。
  荣誉其实就是指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的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主要包括荣誉保持全,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支配权等。在生活当中侵犯荣誉权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因此通过法规加强对荣誉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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