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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有些人或者部门没有经过批准,不具备集资的资格,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并且是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但是对于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该犯罪行为没有被追究,就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免于追诉。追诉时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追诉时效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 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 之日起计算。
  
  三、非法集资的新特征。
  
  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非法集资近30亿原东华董事长
  
  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同时我们还为您讲解了有关非法集资出现的新特征、新手段,以及非法集资的特点,有助于您更准确把握、分辨非法集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陷入非法集资的漩涡。如果您对于非法集资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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