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钱买房是我国的一种固有的思想。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是人们购房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项目管理
从这个文件的内容来看,只是出台了一个关于项目管理的框架,真的要推行还得有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初期恐怕还得有个类似强制监理那样的强制项目管理,对某些特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强制项目管理,否则项目管理在我国怕很难推广,试想有多少业主会把自己手里的权利拱手让给别人呢?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只是个纲领性的文件,还缺乏可操作性,要想真正执行,还得有相关配套规定和办法的跟进出台,比如项目管理参考收费标准,项目管理资质管理规定,项目管理标准,规范等。近期在这些配套措施出台前,由于缺少委托项目管理的经验和成功范例,很少会有业主去进行项目管理委托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推出,预示着国家将进一步放宽执业资格的注册范围,以前监理工程师只能注册在监理单位,而现在可以注册在堪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等很多单位。同时国家将逐渐限制一人在多家单位注册的现象,执业资格的挂靠必将逐渐退出市场。另外国家还将减少对建筑企业的经营限制,除业主以外的各个建筑企业都可以开展项目管理业务(中介性质)就是例子。随着项目管理的推行,受冲击最大的是监理行业,配合新建筑法的实施,(压缩强制监理的范围,取消强制的监理三控规定)未来的监理处境将更加尴尬。当年国家引进监理的初衷就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只不过由于各种原因,监理只是在施工阶段得到了推广,且主要负责质量方面。而且近来监理市场越来越混乱,各企业间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服务不到位,也严重影响了监理的声誉。国家推行项目管理,隐含着国家已经完全放弃了由监理进行全过程监理的想法,也许国家认识到与其费劲去整顿混乱的监理市场,还不如直接用一个新的管理办法来替代它,那样成本更低,也更有效。未来监理会更倾向于施工阶段的监理,且会更加向质检员的角色靠拢。随着项目管理的推行,在我国仍实行建设监理的前提下,未来工程管理将出现如下局面:一个建设工程,有业主项目部,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承包方项目部。相应的有业主代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总监,施工项目经理。当然监理和项目管理可以是同一个单位,但实际上这种可能性并不大,按规定监理要通过招标进行,而项目管理除了招标外可以通过直接委托产生,堪察,设计,施工,造价等单位都可以承担,而且现行法规并没有项目管理可以和监理合并的条款,因此短期内两者合并的可能性不大。这么复杂的多头管理体系,将给工程的协调带来很大麻烦,管理起来也很困难。而且项目管理和监理的职能又存在重复的方面,如果再加上业主不放权的情况,如何才能协调好各方关系,不过多的拉长管理链条,不产生内耗,使建设项目管理高效进行,将是政策制定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从业人员
从事项目管理的从业人员按说应该具有很高的素质,但是按照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这里的工程师本人不太明白,工程师在我国是个职称,算不上执业资格,难道这里指的是FIDIC的工程师?另外这些从业的人员的素质其实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建造师,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二级建造师到时候将有数十万人,而他们的进入门槛要远低于一级建造师。而监理工程师的进入执业门槛高是公认的,监理工程师要有中级以上职称才有参加考试的资格。如果把这些差别很大的资格放到一条起跑线上,显然有失公允。也许以后国家会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不同资质不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同级别的项目管理。另外从项目管理和监理承担的任务来看,项目管理应该高于监理,项目管理相当于全过程监理,而监理只相当于部分阶段的监理,相应的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素质也应该高于监理,可实际情况则相反,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要求却低于监理的人员要求,这就存在倒挂问题。未来工程管理中将出现如下现象,一个中专毕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管理单位执业)从事全过程监理,而一个大学毕业的监理工程师却从事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理,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对人才的浪费。当然,届时许多监理工程师可以跳槽从事项目管理。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问题?”文章中已经讲清楚了,我国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推出体现了我国对于建设项目的管制的严格性。其对于提高我国建筑行业的运行效率有极大的帮助。而且,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系着我国人民的住房问题,不能有一丝马虎,不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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