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赠与是否成立。
赠与是否成立或生效,通常要看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客体(赠与标的)是否合格,赠与形式、方式是否合法。比如,赠与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不能成为赠与主体。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只能参与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赠与行为。这可以从赠与物的价值、赠与行为性质和后果、与其生活关联度、年龄和智力是否适当予以判断和认定。而对于受赠人而言,接受赠与是纯获利行为,所以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地位。这类受赠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理接受并管理受赠财产。
二、赠与成立情况下,是否具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情形。
赠与行为是一种赠与人无偿给与、受赠人获利的单务无偿行为。如果对赠与人不予以特殊的考虑和保护,仅以合同严格履行原则苛责赠与人而不考虑其经济上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条件撤销赠与的权利。这种救济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区别。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标的物未交付或登记转移之前,对赠与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前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如果出现以下法律规定的事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该赠与。法定撤销事由主要有:(1)赠与附义务,而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4)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一经撤销,受赠人对赠与财产的接受和占有即失去法律依据,即便赠与财产已经交付或登记转移给受赠人,撤销权人仍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合同履行后的法律效果。
当赠与物已经交付且又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一般不允许赠与人再反悔。此外,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根据社情民意和思维习惯调解解决赠与行为通常发生在公民之间,如熟悉的家庭成员、信赖的亲朋好友。人们往往基于感情、感激而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与受赠人,如父辈出资为孩子购置婚房、将积蓄交与孩子使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将财产赠送给自己喜爱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因此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应本着家庭和睦、生活稳定、社会和谐、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力消除隔阂、巩固感情。要促使双方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解决矛盾。(2)正确理解和灵活适用法律处理纠纷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形成法律约束力。不同的赠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调解赠与纠纷,需根据实际情况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合法、合情合理。为此,应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可从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是否履行、赠与是否可撤销、受赠人是否履行了约定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判断,据此对赠与纠纷的法律后果有大致的了解和预测。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出纠纷症结所在,本着家庭和睦、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寻找调解方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产生纠纷的话会优先进行私下协商处理。然后按照合同的规定,明确赠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一切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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