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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对案发现场、受害人等等作出相应的勘验检查,但《刑事诉讼法》中对勘验检查也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否则的话很容易造成侵权。那究竟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勘验检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人身。
  
  1、现场勘验
  
  (1)保护好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接案后,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周围的群众、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等调查访问,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种证据。
  
  (5)现场勘验的情况应制成笔录,侦查人员、参加勘验的其他人员和见证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物证检验
  
  (1)必须及时、认真、细致地对物证进行检验,如果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2)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4、人身检查
  
  (1)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2)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二、侦查实验的程序是什么
  
  (1)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检察长对自侦案件也可批准进行侦查实验。
  
  (2)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3)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对于退回公安机关的,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复验、复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与勘验、检查相同。
  
  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要是在进行勘验检查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的话,那就会出现违法的情况,此时相关司法人员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特殊的人身体进行检查的,需要特殊处理,主要就是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的时候,一般由女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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