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盗窃罪应判多长时间 怎么认定盗窃罪

对于大部分的盗窃行为来讲,需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之后,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否则只能按照盗窃行为做出处理。但如果是属于特殊的盗窃,如入室盗窃、多次盗窃,此时就不会考虑犯罪数额直接定罪为盗窃罪。那一般认定构成盗窃罪应判多长时间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盗窃罪应判多长时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2、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3、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1)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应该知道《刑法》中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规定了三个不同的档次,而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数额、情节,具体给予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但由于我国已经对此罪取消了死刑处罚,因此在犯盗窃罪的情况下是不能判死刑,就连死缓也是不能判处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改名字需要手续有哪些?
      改名字需要手续有哪些(一)、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必须要本人去办理,并随带户口本、身份证,印制一......


·诈骗罪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怎样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们国家存在着一些诈骗的行为。诈骗行为是指欺骗他人想要骗取他人的财物并且占为所有的情况。在我国,同时还存在着非法集资,同样的也......


·没有公证处公正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公证处公正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


·没结婚可以去医院生小孩吗?
      我国有对结婚年龄的专门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在我国,有很多年轻人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就急急......


·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


·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一、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因为侵权引发的纠纷很多,协商解决不成的经常走到诉讼这一步。在侵权事件处理中,确定侵权责任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承担责任的一......


·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一、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按照《劳动法》规定,5月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在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


·被同行恶意举报图片侵权怎么办?
      被同行恶意举报图片侵权怎么办?被同行恶意举报图片侵权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报警处理,情节较轻的,由......


·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


·一审终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所有不同类型的诉讼当事人如果在一审终审后对案件的结果还有异议,是可以申请再次审理这个案件的,不过不同的申请时间上和范围都不太一样,下面给就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