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诈骗罪属于哪类犯罪行为?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有许多有头脑、有能力的创业者依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赢得了成功、获取了财富,但还有些投机取巧、心术不正的不法分子,没有把精力放在正道上,而是把脑筋动到了歪门邪道,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那么,诈骗罪属于哪类犯罪行为呢?
  
  一、诈骗罪的归属类别
  依据刑法分则,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详见刑法条文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案件具体种类有:普通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合同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诈骗罪包括以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诈骗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综上所述,关于诈骗罪属于哪类犯罪行为的问题,按照刑法的分类,诈骗罪应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其主要特征是以侵犯他人财产权为客体,客观方面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性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法院勘验笔录应当有那些人签字?
      法院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以及有关证件,现场调查取证的记录,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勘验笔录必须正......


·许诺销售是否会侵犯专利权?
      许诺销售是否会侵犯专利权?许诺销售不一定会侵犯专利权,具体是否侵权,决定于许诺之前,是否已经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根据《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工资怎么办?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工资怎么办?首先要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数额,证据包......


·劳务派遣裁员赔偿有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
      劳务派遣裁员赔偿有代通知金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是用工单位倒闭,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工单位只需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认定如何进行?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认定如何进行?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认定当出现合同当中所规定的条件达成的时候就可以认定成为有效。所附的条件必须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


·一、北京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的概念是什么?
      一、北京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的概念是什么?北京劳动合同书固定期限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


·委托出版社出书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委托出版社出书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委托出版社出书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甲方(权利人):_____地址:_____乙方(出版者):_____地址:_____......


·附随义务一定要履行吗?
      附随义务一定要履行吗?附随义务是要履行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


·司法鉴定的瘢痕认定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的瘢痕认定是怎样的一、司法鉴定的瘢痕认定是怎样的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
      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合伙承包农村土地死亡后让谁继承?合伙承办土地死亡后一般都是逝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接继承,具体的分配可由家庭......


·营业执照地址变更如何办理?
      企业或者个体户地址变更时常见的原因有可能是原地址拆迁或者原房租到期等等,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旦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相应的当时注册登记的营业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