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律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不一样,而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其实也就可以知道具体构成的是什么罪了。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侵占罪,我国都是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下文中我们为您整理了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上文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若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来网咨询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三种抗辩权的不同之处是什么三大抗辩权利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在相应法定的情况下能够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他们有时可以拒绝去履行,不过这并不代......


·当事人如何打名誉权的官司?
      当事人如何打名誉权的官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来处理,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起诉,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有哪些
      刑法是我国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进行审判案件的时候,要按照刑法所规定的原则进行审判。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告重婚罪都需要什么证据
      一、告重婚罪都需要什么证据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


·法律规定担保的形式有哪几种
      法律规定担保的形式有哪几种一、担保的形式有哪几种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第一、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


·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相同可以吗?
      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相同可以吗?现如今的社会上,国家为了更好的管理,我们小到每开一个商店,大到成立一家公司都需要到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法人备......


·招摇撞骗的目的是什么?
      招摇撞骗的目的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


·经适房转商品房的费用是多少
      经适房转商品房的费用是多少在每个城市的建设规划中,对于各种住房都有相关的规定,而经济适用房是其中比较具有保障性的一种住房,而商品房却相比更为......


·公司辞退我我应该有什么补偿
      公司辞退我我应该有什么补偿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


·走私贵重金属罪将要如何处罚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处罚标准: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
      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股权转让回购协议范本甲方:乙方:甲方___(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