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新婚姻法前 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

婚前买房的这种情况不一定离婚的时候,房屋的所有权都是归其中一个人所有的。所以关于房产的分割,您千万不要臆断,一定要参照我国婚姻法当中的相关法条冷静的对待。如果夫妻双方真的不能够协商处理这件事情的话,也要通过法院依法争取。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前 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
  
  
  
  
  一、新婚姻法前 买房子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
  
  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将婚房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个阶段来阐述: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大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方婚前出资或者由其父母联合出资购买,婚前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再次,对于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 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这类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还按揭贷款的部分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二、婚后房产如果离婚如何分割?
  
  1、 婚后夫妻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购买,离婚之前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此类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再次,对于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对于父母的出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亦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 婚后夫妻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按揭贷款购买房产,离婚之前尚未取得完全的产权,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此类房产,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法院一般不会对其所有权作出判决,而是另案解决。
  
  再次,对于父母的出资,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办理。
  
  3、婚前或婚后,一方、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购买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父母的名字
  
  此类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产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4、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取得产权的如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是分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情况就是在结婚以前,有其中一方全额购买的房子,这就是属于其中一个人的财产,离婚时候就不会进行分割。第二种情况是婚前只付了首付,婚后是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这个可以共同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在每个人心目中都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在通俗意义上讲,我们的住宅就是家庭的所在,所以......


·企业并购与财务风险管理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并购与财务风险管理需要注意什么?一、企业并购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


·参与非法集资罪受害人受法律保护?
      我们都知道非法集资是触犯法律的,由于非法集资涉及范围广、金额数量大,我国有关部门一直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仍旧有很多人上当受骗。犯非法集资......


·一、遗嘱当事人必须在场吗?
      一、遗嘱当事人必须在场吗?对于公民立遗嘱的情形,并不需要受益人在场。只要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出具遗嘱的,遗嘱具有法律......


·深圳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
      深圳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


·行政处罚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况有哪些《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子女抚养司法解释是什么?
      子女抚养司法解释是什么?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机制能解决您的疑惑。子女抚......


·一、离婚前的家庭共有财产如何处置?
      一、离婚前的家庭共有财产如何处置?可以协商,共同处分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


·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怎么赔偿?
      企业使用了侵权产品怎么赔偿?近年来,人们对产品的产权意识似乎越来越淡薄,很多企业或商家侵犯别人的专利,使用侵权产品,这不仅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利......


·批捕延押提请时间最长是多久?
      一、批捕延押提请时间最长是多久?批捕延押提请时间最长是三十七天。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


·市监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市监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