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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人们解决问题,都会依据法律手段来解决,去把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那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
  
  1、起诉期间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其次,过了起诉期间,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照样可以起诉,也可能胜诉。
  
  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其次,除斥期间届满,发生的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已过,实体权利还在。
  
  基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不完成、中止、不起算制度的区别在于:
  
  第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为主观是由;而后三者事由则为客观事由。
  
  第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不起算,是指在诉讼时效不起算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而在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客观事由消失,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不完成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在客观事由存续期间以及客观事由消灭后的法定时间内不完成。
  
  2、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司法实务中,针对某一、某几个特定主体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因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规定出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故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而系绝对权请求权,关系到作为民事主体的人的人格存续、生存利益以及伦理道德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人格权请求权主要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因涉及关于保护公序良俗和生存权的基本考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如果被抚养人已经不具备被抚养条件的,仍要求其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期间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不能延长和缩短诉讼时效,但能否排除呢?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强行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而且,举重而明轻,既然当事人约定缩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尚且被认定无效,那么排除更不行。
  
  此外,当事人约定排除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适用的,也属于违反法定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一般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自己的侵权行为的时候,都是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相关法律中对于诉讼时效有详细的规定,如果诉讼时效过期起诉之后就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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