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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集资怎么认定?

前几年,关于非法集资的各类消息报道屡次见诸于各大媒体,从这些非法集资的案例来看,无不是打着吸收存款、理财产品、基金保险、股权债权投资等合法旗号,拉着明星名人、社会名流、政府官员增加公信力,但再美丽的谎言也会有被戳破的一天,等到案件事发,最受伤害的往往是那些普通的集资参与者,为此,国家加大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那么,非法集资怎么认定呢?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以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综上所述,关于非法集资怎么认定的问题,非法集资是多种犯罪类型的总称,具体可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关键要看犯罪人是否将集资资金用于金融资本运营、危害金融秩序稳定,非法集资罪的认定要看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犯罪手段是否为诈骗,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则有着清晰明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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