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早在几年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经颁布了关于醉驾的相关司

早在几年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经颁布了关于醉驾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我国公安部门在日常的工作当中要严查醉驾的这种行为,同时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的约束,制约驾司机存在酒后驾车,甚至醉酒驾车的这种极其危险的行为。关于醉驾的最新司法解释,我国公民在了解过后一定要杜绝这种行为。
  
  醉驾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醉驾的测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血液里面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80毫克的话,按照醉酒驾车进行处罚,同时,醉酒驾车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运用刑法当中的相关法条来处罚。在高速公路上,或者快速路上醉酒驾车的话,这种极其危险,特别恶劣的行为会从重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个税退税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
      个税退税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一、个税退税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是3月1日至5月31日,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操作流程是:第一步:准......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审的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下列审查:一、明显符合专利法下列规定:1、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是怎样的?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人们买一个房子还是不简单的。近些年因为房子质量问题产生的纠......


·一、交通事故对方拖延处理应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对方拖延处理应该怎么办?对方拖延处理的话自己就要做好起诉的准备了,因为对方不处理,协商解决肯定是不行的了。时间拖得越长,诉讼时效就......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哪几种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包括哪几种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


·法定监护人与当然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与当然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需要原股东承担?
      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需要原股东承担?一、哪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后的法律责任需要原股东承担?首先,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并不能免......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
      公司解散要给代通知金吗1、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2、代通金是劳动合同......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
      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临时工没签合同出工伤怎么赔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临时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一个人可以做多个公司法人吗
      一个人可以做多个公司法人吗?公司想要经营不仅需要有最初的启动资金外还需要有法人,因为只有法人的存在才能推动公司正式的成立和发展。但是我们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