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绑架过程中故意致死怎么量刑?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是社会中有一些人采取了违法手段获得财产,如绑架他人索要钱财,甚至犯罪嫌疑人因没有达到想要的结果,就故意杀死受害人,那么绑架过程中故意致死怎么量刑?我们在下文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绑架过程中故意致死怎么量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所以,绑架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应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一般是处死刑。二、绑架罪的认定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因此,对于既绑架他人,又将被绑架人杀害的,只能定绑架一个罪,不能定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绑架过程中故意杀人,这属于《刑法》中的竞合犯,应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如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在线专业律师,能尽快帮助到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怎么样解决交通人伤事故
      怎么样解决交通人伤事故?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


·房屋拆迁谈判,和拆迁方怎么谈可以提升补偿?
      房屋拆迁谈判,和拆迁方怎么谈可以提升补偿?  1、合理定位,目标明确  这是贯穿整个谈判过程的核心工作,对于谈判的后期走向和最终的结果起到着决......


·发生车祸儿子死了财产谁来继承
      发生车祸儿子死了财产谁来继承一、发生车祸儿子死了财产谁来继承?儿子死了财产应该有父母、配偶和子女继承,儿子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中华人......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签署合同吗?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签署合同吗?一、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签署合同吗?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


·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会有不利的法律后果。那......


·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国家是如何规定的?一、技术贸易合同的性质交易标的性质不同物贸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易计量、论质和定价;而技贸的标的是无......


·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罪犯承认自己犯罪过错并且主动接受惩罚的行为认定为认罪认罚,为了鼓励罪犯积极认罪专门设了从宽的制度并且尽可能为其减刑,而在国外也有类......


·2023外资注册资本要求有哪些?
      2023外资注册资本要求有哪些?一、外资注册资本要求有哪些?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


·法院判决不准起诉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法院判决不准起诉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什么?不准起诉婚姻无效就是属于没有在无效婚姻的范围之内。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侵权诉讼所在地一般是哪里
      侵权诉讼所在地一般是哪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