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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安定,我国相关法律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为了维护我国的主权完整及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制定了相关的涉外法律规范。在诸多涉外外中,涉外仲裁法是较为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那么,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些呢?
  
  一、涉外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同的形式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存在着差异的。哏国内仲裁法一样,涉外仲裁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各方的权益,使受害者有途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涉外仲裁法的颁发也给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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