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是什么?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是什么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逐步完善,也会滋生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政争议,因此就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用来解决这些各种各样行政争议,比如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等。有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就由我们给您来进行讲解。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是什么?
  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政府法制机构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我们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听证这个问题的讲解。行政复议听证是国家的一个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用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也是我国公民必不可少的法律武器。因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不能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


·没有参与犯罪能超期羁押吗
      不能,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存在超期羁押的,有权向做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检察......


·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当事人都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但委托了律师,肯定就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那具体......


·理财公司离职多久不承担责任
      要看离职员工是否参与,如果参与了,无论是否离职,都需要承担责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


·职业打假6人被批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职业打假6人被批捕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职业打假6人被批捕的法律规定是需要公安机关申请检察院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


·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
      一、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算不算故意伤害看对方的伤情程度如何,一般伤情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如果殴打孕妇导致流产可能构成故意......


·贩卖毒品罪可以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贩卖毒品罪可以死刑的情形有哪些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1、鸦......


·讨债技巧—有的放矢催款兵法
      人们在从事某一项事业之时,应瞄准一个明确的目标,有放矢,如此才能有所成就。在催款清欠工作中,应该确定债务目标,采用便捷、有效的方式(如公函、电......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


·公司法定代表章是什么?
      公司法定代表章是什么?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盖章,很多时候我们在去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时候都会遇到盖章的情况,只有盖章了拿到的发票也能有法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