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离婚房子法院怎么处理 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分配

一、离婚房子法院怎么处理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宣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2、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二、离婚时如何进行房产分配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1)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购买合同金额计算。(3)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因为涉及贷款,所以,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的购买价是100万元,首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现值120万元,未还贷款是6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元减去60万元等于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元。由得房一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的房屋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合法拥有了房产的物权,其增值部分,根据物权法原理,应属一人所有。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另有约定除外。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现实中夫妻的房子很有可能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当然也有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情况,于是针对不同的情况,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做出的处理也是不同的。至于在产生争议的时候离婚房子法院怎么处理,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什么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贪污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侵占罪是对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三种特定对象进行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占罪与贪污罪......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人认为协议离婚方便、快捷,因而在打算离婚的时候一般都会先选择这样的方式。但其实,有很多离婚夫妻是不适用协议离婚的。而这种情况下,可能只有......


·监护公证书内容是怎么样的?
      监护公证书内容是怎么样的?1、申请人即被监护人的上述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等。2、关系人即被......


·信用卡不还钱会坐牢吗
      不还信用卡是否会坐牢要分情况。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属于民事纠纷,可以申请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不会坐牢。但是行为存在恶意透支信用卡,明知没有......


·工伤鉴定时注意什么时候会超过时效规定?
      职工在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时,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属于工伤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申请工伤赔偿,但在工伤认定过......


·建造师挂靠违法了吗
      建造师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具体规定是,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


·男女没有结婚孩子归谁抚养权
      一、没有结婚孩子归谁抚养权(一)夫妻可以协商决定没有结婚生的孩子归谁由于同居生的孩子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实际上属于一个民事问题,所以夫妻当然可以就......


·邯郸农村征地补偿包括哪些项目
      邯郸农村征地补偿包括哪些项目?①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②安置补助......


·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作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各司其职,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人民服务。然而,如果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从而引起严重的后果的,那么相关的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