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当妻子长时间与自己的丈夫失去联系,即失踪之后,妻子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丈夫宣告失踪,丈夫的财产就交由妻子保管。妻子与丈夫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宣告失踪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消除其中的不利影响。那么,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是怎样的呢?下面来看看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八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34、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5、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法发〔1992〕22号)194、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阅读完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之后,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是怎样的,答案想必您已经了然于心,设立宣告失踪制度,其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以免由于失踪人的财产无人保管而造成许多不利后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集资诈骗员工不知情会判刑吗?
      集资诈骗行为就是通过借贷的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借贷。然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非法占有并且进行不合法的使用。国家对于这种侵犯人民财产权利,破坏社会......


·小区物业归什么部门管2023
      小区物业归什么部门管小区物业的主管部门为各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次数怎么规定?
      离婚探视孩子时间次数怎么规定?没有具体的行文规定。总的来说还是要看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书是怎么样书写的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还有子女本身的意......


·新农合报销范围是什么?
      新农合报销范围是什么一、新农合报销范围是什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


·按照不同的分类,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为常见的是回迁
      按照不同的分类,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为常见的是回迁房、商品房以及自建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需要满足的验收标准、售卖价格、买卖双方需要......


·公证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对吗
      公证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对吗一、公证遗嘱不得变更和撤销对吗?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遗嘱公证可以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更改。《中华......


·一、停车御货砸伤他人是否属交通事故?
      一、停车御货砸伤他人是否属交通事故?停车御货砸伤他人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商标权人类型包括哪些,哪些人能成为商标权人
      商标权人类型包括哪些,哪些人能成为商标权人实践中,并不是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商标权人。这就说到了商标权人类型的问题了,那到底哪些人可以成为商标人......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
      违法的征地案例有哪些现在,各地城市化的步伐正在加快,城市要扩充,就需要更多的土地。然而,在征用土地的时候就会出现许多的问题,如强拆;违法征地;......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第一、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


·招摇撞骗属于什么犯罪?
      招摇撞骗属于什么犯罪?一、招摇撞骗属于什么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