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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海事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对于海事海商案件,大多数人不太关注这方面的人都不会对这方面有所了解的。但是,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可是,海事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有什么?下面来看一下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海事_海商案件管辖的相关问题
  
  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海事案件应否由海事法院管辖?
  
  答: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行使专门管辖权。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以外的水域发生的海事纠纷,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海事纠纷提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的法院,但不得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原则。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
  
  答: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4、审查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对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亦没有约定仲裁地的,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5、提单中并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如何?
  
  答:租船合同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非托运人)的关系属于提单运输法律关系,而非租船合同法律关系。除非在并入条款中明示,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及法律适用条款并入提单,否则这些条款不能约束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
  
  6、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由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在公海上因意外事故失踪,海事法院亦未受理相关案件的,可以由船舶第一到达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相关船舶第一到达港不在我国境内的,由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申请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不在海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7、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以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协议对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对海事法院受理案件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8、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答: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清除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前述损害的责任人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索赔人就相关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向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想必您对海商海事案件的管辖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您都生活在陆地上,但是海商海事案件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所以我们认为了解一些知识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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