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法律网
20.nj64.com
南京史微微律师电话19850716853

合伙集资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大学生毕业人数的不断增加,你会发现近期工作压力是越来越大了。所以很多的人会选择去创业,但是创业是需要资金的,所以大多数人会选择一起合资来创办一个公司,根据出资的多少来划分股权。那么合伙集资同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伙集资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
  
  2、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3、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4、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合伙集资同非法集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合伙集资同非法集资的
  
  2、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
  
  (1)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
  
  (2)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
  
  三、合伙集资
  
  合资是一种快速低成本进入新市场的有效方式。合资的一种普遍形式是大型跨国公司和经营地所在国的企业合作,从而能更容易地渗透入该国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将提供产品和大部分用于发展的资源。而与之合资的经营地所在国的企业则负责提供专业技术和所在地的各种关系。
  
  合营,一般定义为由两家公司共同投入资本成立,分别拥有部分股权,并共同分享利润、支出、风险、及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与策略联盟不同。策略联盟与公司股权无关,在形式上也较不严谨。合资公司可能只为一个专案或计划而成立,也可能像索尼爱立信这样以合资企业的形式持续合作经营。
  
  通过上述文章你会发现其实合伙集资同非法集资的只不过是在与一个是合法的,而另一个是不合法的罢了。他们都是为了公司的运营而来筹集资金,都是为了扩大生产。只不过犯罪终究是犯罪,我们在今后的经营中要记住,融资的方法还是有很多的,并不需要去铤而走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史微微律师,手机:19850716853

@史微微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部门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清晰的逻辑思维和多元复合的知识结构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各项政...More>>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土地使用证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可以进行不动产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证需要向国土局申请,申请的时候需要交纳一定的......


·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1、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一、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1、存款合同必须在储户将款项交付银行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才成立,实践合同泛指需要完成必要手续才能......


·一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条件是什么?
      一、一级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质条件是什么?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怎样区分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怎样区分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


·留置权如何成立,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
      留置权如何成立,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留置权作为债权的一种,其权利的行使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这就有必要搞清楚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这些要素对于......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是什么?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是什么?“新三板”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事物。在过去,旧三板上市的挂牌企业只能是中关村的非上市公司,但是为了扶持......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承担多少?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肯定就会涉及到保险赔偿,但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的费用肇事者应该承担多少呢?为此,的我们为您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范围外......


·在试用期被辞退有经济补偿金吗?
      在试用期被辞退有经济补偿金吗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工程质量的验收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在验收的过程当中,肯定是要对各分项工程逐步进行验收的。如果分部工程的验......


·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吗?
      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加班要求吗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


·银行卡盗刷公安立案标准是多少钱?
      银行卡盗刷公安立案标准是多少钱?如果是盗窃并使用的,涉嫌是盗窃罪。(注意刑法196条最后一款)盗窃罪数额较低就可构成。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史微微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850716853
19850716853
点击这里给史微微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